一、网络代购的概念

    代购就是为别人从不同的地方代理购买东西而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根据买家的要求采购后交付的服务。目前商品代购可以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两种。所谓的“现货代购”,是指服务提供者已经从海外商家购得货物,已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随时向选购该商品的消费者发送货物。这种“现货代购”名为代购,其实是网络销售行为。买卖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不是本文所说的网络代购。

    本文所说的网络代购行为,即指非现货代购。是指代购服务提供者尚未从海外商家购得货物,只是将自己有能力从海外商家代购到的商品或者海外购物网站的链接罗列在其开设的电子商铺上,并向消费者公告相关的代购服务费、国际邮费等相关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浏览国外购物网站并作出选择。 

  二、网络代购中消费者承担的风险

    网络代购产业之所以兴旺,有其产生的动因。它使消费者购得物美价廉的产品,获得了经济实惠,也给代购者带来了高额的利润。因而逐渐成为一种受到热捧的新型购物方式。但事实上网络代购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目前对网络代购的监管还处于真空地带,代购完全靠信誉做生意,代购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的进口食品多以个人邮递物品的形式入境,一般未经质检部门检验,产品质量缺乏保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 

    (一)产品真伪及质量难辨

    进口的食品都要在报关时出具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以确保产品的质量。而代购的食品虽然便宜,但缺乏应有的质量检测环节,代购者一般也不提供一级购买发票和相关的质量认证书,产品也没有中文标签说明,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提供代购的网站、论坛等仅是一个接触平台,消费者对代购方的真实名称、身份、地址等并不了解,也难以调查核实。很多消费者采用先付款后收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容易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或者规格不符等现象,一旦发生权益争议,消费者维权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 

    (二)售后服务缺失,维权无门

    不少代购卖家对于货品出问题后的解决途径都语焉不详,大多回应“绝对正品,有外国超市的发票,货源绝对是可靠。对品质有怀疑的,可以另择他店”。如此一来,网络代购食品的品质基本只是“精神保证”,没有特别有效的维权措施。而跨国公司对此类产品的召回设置不同门槛已有先例。美国奶粉巨头雅培以产品可能受甲虫污染为由,宣布在美国、波多黎各等地召回Similac品牌婴儿配方奶粉。虽然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不在召回范围之内,但是通过网络直接从美国代购的雅培奶粉却没法按照程序被召回。日本产的明治奶粉受到核辐射污染令人关注。不少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网购等方式采购日本版明治奶粉,而明治公司表示:“不能对其离开国境后的销售负责,但可以寄回给日本的代购一方,再由他们出面退换奶粉。”日本明治方面的声明似乎将退换货的主动权直接“递到”了代购者手中。但国内的消费者能否退换货还要取决于海外代购是否愿意负责,怎么负责。

    随着进口乳制品接连曝出一些负面消息后,国家出台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乳制品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进口奶粉出现质量问题要被召回。可是《办法》也并不适用于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以及饲料用乳品。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网络代购方式消费“洋奶粉”,不受法律保护,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三、网络代购食品行为的法律性质

    网络代购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是属于商业行为还是中介服务行为?它的准确定位直接决定了网络代购行为在发生纠纷时,代购者和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目前,各个商家在“代购”中,都声称自己收取的是“服务费”,货物都是由消费者自己挑选的,代购方当然是“中介”,可以不直接为食品的质量等承担责任。但是,代购方可以“代为退换货”,类似明治奶粉等事件,也可以跟进服务,为消费者到日本退换货,但运费方面应该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或者由出现质量问题的厂商承担。

    而消费者则认为,食品是从代购那儿买的,消费者委托买的是合格食品,如果代购买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当然应该由代购出面退换货。如果代购买的就是假货,那损失当然就该由代购自己承担。

    笔者倾向于将网络代购行为认定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是消费者委托代购者代为采购商品后交付,代购者收取服务报酬的一种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代购者只是“代理”,消费者才是网购合同的真正当事人,其当然有权直接要求网店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代购者理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网络代购食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由于我国还未有关于网络代购交易的详细立法,对于网络代购的交易纠纷,受害消费者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因而,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代购时,应“防患于未然”。

    一是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鉴于目前代购人和消费者之间购买商品基本上是靠口头协议,一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为此,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代购尤其是个人代购时,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尽量和一些诚信度表较高的卖家进行交易。

    二是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在接收商品时,消费者要当面仔细检查,如果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可以拒绝签收并要求代购方退款。为防止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应该要求代购人提供相关凭证收据以及商家的联系方式,并保留邮寄凭证,以备查询。

    三是尽量保全证据。消费者要保全购买过程中的交易记录、即时聊天记录以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是积极寻求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当消费者对网络代购的进口商品无法根据《产品质量法》来寻求保护的时候,完全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五、工商部门应积极探索网络代购监管的新举措

    网络代购的方兴未艾以及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已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工商部门应积极探索监管的新途径,切实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保障。

    这一问题,其实已经引起了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去年9月20日,针对“洋奶粉”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只有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才能从事网络代购洋奶粉业务。工商部门应以此为入口,将网络代购的监管举措逐步深入推广。

    一是加强网络巡查、开展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网络搜索结果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实地巡查,切实做到户数清、对象明。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网络监管。明确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方能从事网络代购食品的业务。对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店,责令停止经营,并责成网站经营者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切实为消费者提供一批信得过的食品经营者,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食品的流入。

    三是畅通维权渠道、确保消费权益。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提升消费维权水平,专门开辟了络代购食品投诉举报“绿色通道”。通过各种形式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注意网络代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消费引导和维权意识教育。

    四是对网络食品经营者推行台账、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不合格产品退市等食品准入制度,并纳入电子网格化监管。

代购网站需要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